法人的行為能力-2019年民法考試重點-江蘇專升本
法人的行為能力-2019年民法考試重點-江蘇專升本
第四章法人
四、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
(二)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雖然和公民一樣,也享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兩者的行為能力并不完全相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以下的特征:
1.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范圍完全一致,由于法人的權利能力是特殊的,法人的行為能力也是特殊的。 因此,各個法人彼此的行為能力也并不一樣。 ’
2.法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一起發生和消滅,兩者的開始和終止的時間完全一致。而自然****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開始和終止時問并不一致,是先有權利能力,后有行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一種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沒有無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
4.法人的行為能力由它的機關或代表來實現。法人機關或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人承擔其法律效果,這是由法人是社會組織的特點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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