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權利能力-2019年民法考試重點-江蘇專升本
法人的權利能力-2019年民法考試重點-江蘇專升本
第四章法人
四、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
(一)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由于具有團體性以及與自然人自然屬性上的差異,其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相比較,也有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法律范圍內的任何權利和承擔任何義務。法人的活動范圍受到其設立目的 限制。
2.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屬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體、生命、年齡、親屬關系等產生的權利義務。法人 可以享有名稱權、名譽權,但不能享有以肉體為前提的人格權,如肖像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 法人不能像自然人那樣享有繼承權。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時發生,于法人依法撤銷或解散時終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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