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代理-2019年民法考試重點-江蘇專升本
第六章代理 四、復代理
復代理,即代理人不親自辦理代理事務,而授權第二代理人代為辦理代理權限范圍內的某些事務。也叫“再代理”。這是與有權代理人親自為代理的本代理相對應的一種分類。復代理是由代理人選任的,因此,復代理人的權限不能超過本代理人的權限。
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所以,若代理人進行轉委托,應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后及時轉達被代理人,如被代理人不予認可,則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委托的復代理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情況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第80條的解釋,由于疾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屬于《民法通則》第68條中的“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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