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蘇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2020年江蘇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與種類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稱的合同,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根據合同法的定義,合同就是協議,協議就是合同。
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各方就共同投資舉辦合資企業的要點和原則達成的一致意見是協議,就合資各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一致意見為合同。合同與協議的主要區別是:協議涉及合資各方的在舉辦合資企業中的原則和要點,合同涉及合資各方的權利義務。如果協議中包含了權利義務的內容,亦具有合同的性質。區分協議和合同的主要標志,就是權利義務的規定。
備忘錄、意向書因不具備權利義務內容,不是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的特征
①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律行為的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
?、诤贤请p方、多方或共同的法律行為
合同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成為合同當事人,一般合同中當事人為二人,但也有三方當事人的情況。三方以上當事人共同訂立合同的,稱共同合同行為。例如: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勞動合同。
?、酆贤且栽诋斒氯酥g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3.合同的種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規定一定名稱和相應的規范,可以將合同劃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規定了一定名稱和調整規范的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為其確定一定名稱和特定規范的合同。
合同法不斷規范,就將越來越多的合同納入有名合同范圍;但實踐中,會不斷出現新類型的合同,尚屬無名合同。
當發生合同糾紛時,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不同。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對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是雙務合同。多數合同為雙務合同;
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為單務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為單務合同。
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主要區別是
?、倭x務履行的順序意義不同;
?、陲L險負擔不同;
③因過錯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3)為本人利益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根據訂立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以將合同劃分為為本人利益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為本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第三人雖然不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但確是合同的權利人,可以獨立享有權利。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原則上訂約人不能為第三人設定義務,只能給第三人帶來利益。第三人在權利不能實現時,享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接受合同權利。當第三人拒絕接收權利時,由訂約人自己享有合同權利,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由第三人的繼承人享受。
(4)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之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劃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一方當事人事前擬訂,對方當事人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即對方當事人要么從整體上接受合同,要么不簽訂合同,不得對合同條款提出修改意見。
格式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對于降低交易成本,簡化交易過程很有意義。但是,不不一定反映對方當事人的全部意志。因此,為維護公平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或在合同中采用的格式條款,作出了專門規定。
?、僖幎颂峁┖贤瑮l款一方的義務;
?、谝幎烁袷胶贤瑮l款無效的表現;
?、蹖Ω袷胶贤蚋袷綏l款適用特殊的解釋原則。
二。合同的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1.要約
⑴要約的概念
要約,又叫發盤或報盤、報價、發價,是指締約人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簡稱受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热菥唧w確定;
?。ǘ┍砻鹘浭芤s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p>
第十五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p>
⑵要約的構成要件
?、僖s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出的意思表示
特定當事人應當是外界所能客觀確定的人。如路邊的“小廣告”,一般僅有聯系方式,僅為受約人提供了一定的聯絡方式,并不能確定知道誰是要約人,不能成為要約; 相反,自動售貨機的設置人是誰并無關緊要,因為其是確定的,可以視為要約。
②要約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雖然行為人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但不是與相對人締約合同為目的的,亦不能成立要約。
③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要約的內容必須是明確的,確定的,包含了合同中的主要內容。要約人在要約中除表明締結合同的愿望以外,還必須明確提出合同的內容條款,以使相對人決定是否接受該要約。一旦相對人接受該要約,該合同即成立。
這個特征區別于要約和一般商業廣告,商業信息。如果商業廣告具備了要約的構成要件,則視為要約。
④要約必須表明一經受約人承諾即受其約束的意旨
要約人必須在要約中表明,該要約一旦為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將受到拘束。
?、菀s應當向特定的人發出
要約的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但特定人不一定是一個人。如果要約是向非特定人發出的,具備了要約其他構成要件的,一般應當視為為要約。例如:商店內標價出售的商品,視為向不特定公眾發出的要約。
?。?)要約的法律效力及要約的約束力
要約具備法定的構成要件。即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要約人應當受到要約的拘束。
?。?)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具備法定的構成要件,即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要約人應當受到要約效力的拘束。
① 要約的生效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實行的要約生效原則為到達生效。
采用口頭形式發出要約的,以受約人了解要約時生效;
采取書面形式發出要約的,以書面形式的要約有效到達受約人時生效。只要受約人有效收到要約,不論其是否閱讀,均認為要約已到達受約人;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②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
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表現為對要約人的拘束和對承諾人的拘束二個方面。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表現為:要約一經到達受約人即生效,不得任意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擴張。
要約對受約人的拘束表現為:受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即,只要受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承諾,合同就成立。
2.承諾
?。?)承諾的概念
承諾,又稱接盤、接受,是指受約人完全同意要約人的要約并愿意與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關于承諾的定義是:“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構成要件
要約一經承諾,要約人與承諾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就成立,因此,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①承諾必須由受約人作出。
受約人又稱承諾人。因為,要約是向特定人發出的,只有受約人有承諾的資格,承諾由特定人,即受約人作出方為有效。
如果要約是向非特定人發出的,非特定人中的任何人作出承諾均為有效。例如,懸賞廣告。任何相對人以懸賞廣告內容作出承諾的,合同成立。
②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鄢兄Z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即對要約人作出完全同意其要約的意思表示。
如果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不認為是承諾,應當認為是新的要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p>
對要約的變更是非實質性的,可以認為是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艹兄Z應當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ㄒ唬┮s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p>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視為承諾。否則,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⑤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規定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的生效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我國實行的是到達生效原則。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合同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3.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
根據《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時生效。因此,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
口頭合同,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時生效;
書面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生效;
要式合同,當事人履行完畢約定或法定的手續時生效。
(2)合同生效的地點
合同生效的地點,一般會影響到解決合同爭議的管轄權、涉外合同爭議的法律適用等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當事人約定合同成立地點的,以約定的合同成立地點為準;
口頭合同,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書面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締約過失責任
?。ㄒ唬┚喖s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先合同義務是在締約過程中產生的注意義務。締約人自開始接觸洽談時開始,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而逐漸產生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通知的義務。
?。ǘ┚喖s過失責任的特征
(1)締約過失責任以先合同義務為前提,是法定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產生于締約的過程之中,消滅于合同訂立或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再繼續締約的商談。以當事人存在著特殊聯系的關系為前提和基礎。締約過失責任所保護的是當事人彼此信賴的利益,而不是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利益。
?。ㄈ┚喖s過失責任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ㄒ唬┘俳栌喠⒑贤?,惡意進行磋商;
?。ǘ┕室怆[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ㄈ┯衅渌`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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